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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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