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天**热公司与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热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热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水**有限公司与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热公司与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丁平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师*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闫丙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