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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民**责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民康物**任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日,原告定西民康物**任公司以被告张**的信息与本人不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定西民**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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