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正**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正**限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0日,原告甘肃正**限公司以被告李**已交清取暖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正**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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