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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疆**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局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其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25元(减半收取,上诉人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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