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月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责任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博乐市**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乐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木萨**限责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木垒县亿垒供热**公司与段新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静新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朱冰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博乐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孟**、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