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精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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