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诉被告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于2015年7月6日以被告陆**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巴州**限公司与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焉耆**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焉耆**有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焉耆**有限公司与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焉耆**有限公司与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苏**责任公司与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苏**责任公司与何*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焉耆**热中心第二供热站与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策勒县**责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喀什**公司与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