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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公司与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对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喀什大**有限公司预交50元,杨**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杨*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喀什大**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杨*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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