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彦淖尔**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金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张**保证、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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