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与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与被告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英诉称,2014年2月22日,原告准备购买被告位于乌拉山镇红旗小区住房一套,原告给被告交付押金1万元,之后,因为原告丈夫生病,做手术用钱,没有了买房的条件,原告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被告,被告当时也答应解除合同,同意给原告退还1万元押金,在原告索要该押金时,却遭到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买房押金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2014年2月初,原告前后三次找我要买我位于乌拉山镇红旗小区的一套住房,2月22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定下房价17万元,三日内交清房款,并当时拿出1万元交给我,说如反悔,就给其2万元。我给原告写了收条。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原告找到我说房子不买了,我说按道理1万元定钱不给退,但是都是老乡,钱我给退,只是1万元钱我已还了账,暂时没钱,等卖了房或饮水机给钱。后原告说给其三台饮水机。8月16日下午,原告和其子领着其生病的丈夫到我家,并把其生病的丈夫留在我家中。综上所述,原告与我双方口头达成买房协议,并自愿交付定金1万元。随后反悔索要定金,被告同意退还定金,当时原告也很感动,但因定金已还买房借款,暂时无法给付。过了几个月,原告先后两次找我要钱,我说暂时没钱。原告就将自己有病的丈夫带上强行闯入我家住了三天,尿在我家床上,弄得我丈夫无法入睡,导致我丈夫突发脑溢血,先后花费十几万元,我加上生气,发生脑梗,花医药费3000余元,造成此后果与原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被告赔理道歉,原告反而起诉索要定金,实属无理取闹,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押金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万元。该证据经被告质证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通过当事人双方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认证,本院查明案件如下事实:2014年2月22日,原告边**与被告王**口头协商购买被告位于乌拉山镇红旗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日原告给付被告押金1万元。被告王**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同意给原告退还押金1万元,但因被告当时无钱,未能及时给原告退还押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1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买房押金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1万元,后双方协议解除买房合同,被告亦同意退还原告押金,但被告未能及时退还原告押金,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边秀英押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