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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与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8元,由原告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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