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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朱*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反诉被告)诉被告王*(反诉原告)、朱*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对被告王*、朱*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王*撤回对原告张**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张**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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