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外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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