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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无锡美**限公司、杜*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美**限公司、杜**与被上诉人**易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83-1号民事裁定,无锡美**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无锡美**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杜*上诉称:离婚协议、质押合同均约定由合肥**民法院管辖,主合同的管辖地是合肥**民法院,从合同发生纠纷也应由合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2月12日,王**(男方)与杜*(女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安徽省**有限公司用其存储在无锡美**限公司的木材1000万元为男方欠女方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木材质押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有权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安徽省**有限公司起诉标的额为1000万元,确已达到安徽省**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最低标准,故双方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杜*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无锡美**限公司、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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