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曹**、曹**、曹**与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曹**、曹**、曹**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曹**、曹**、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曹**、曹**、曹**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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