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刘*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责任公司与刘*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安庆**民法院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1)宜*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庆**民法院(2011)宜*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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