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人王**与原审申请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86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决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决定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邱**与温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与温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叶**与温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夏*与温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叶*与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德清武康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林**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叶**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