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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人王**与原审申请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温平鳌调确字第86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决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决定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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