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温州**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2965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上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015年6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6月8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卢**暂无下落,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将其录入全省布控系统。2015年10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温州**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存款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2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