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金光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金**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广营大厦1幢803室(所有权证号:649225、64922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银行**瓯海区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徐**、金**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朔门大厦2幢705室(所有权证号:523137、52313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光大**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徐**、金**分别在浙江**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08060)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金**共有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徐**、金**分别在浙江**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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