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童照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童**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调确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冻结了被执行人童**配偶的银行账户,已扣划在其配偶名下12940元,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童**位于阳光小区18幢401室的房地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执民字第8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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