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调确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王**于2015年3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并于2015年6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甬象执委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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