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刘*与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甬慈调确字第2129号包刘*与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被执行人冯**尚欠申请执行人包刘*人民币5485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7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3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