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慈溪市支行与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号中国邮政**司慈溪支行诉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29号美墅15号楼303室房屋经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受偿1621751.04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本金187542.96元、利息、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14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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