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25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虞**与宁波市**诚模具厂、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王江苏与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许**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胡**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包刘*与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石**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林*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宁波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宁波市**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