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苏与被执行人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18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虞**与宁波市**诚模具厂、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陈*与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陈**与建德**钙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胡**、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张**与杭州**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包刘*与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石**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许**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胡**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