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胡**、李**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李**、周**、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执民字第190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李**名下由五被执行人继承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西昌路133号的房地产,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胡**、李**、周**、李**、李**继承的登记在李**名下的位于建德市寿昌镇西昌路13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建房权证寿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建国用(2008)第520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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