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4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宋**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执行费830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2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宋**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