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金湖县**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绘申请执行金湖县**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金*调确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当事人淮胜建筑**公司欠当事人郑*绘工资款124670.00元,此款分二十五期给付:1、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3、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4、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5、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6、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5000.00元;7、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8、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9、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0、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1、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2、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3、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4、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5、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6、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7、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18、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5000.00元;19、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0、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1、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2、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3、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4、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5、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4670.00元。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管所、工商局、银行、住建局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湖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金*调确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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