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杭**调字第232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黄**名下的汽车,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周**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周**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