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杭**调字第232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黄**名下的汽车,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周**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周**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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