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杭州市江**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任**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29890.72元,执行费人民币22699元,合计人民币2052589.72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调确字第19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江**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13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