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94000元、案件执行费1310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小型汽车外(均未查控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潘*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潘**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