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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孙**、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与申请人孙**是母子关系,申请人孙**与申请人阿*是夫妻关系,三申请人共同共有住房一套,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36幢304室,建筑面积为76.4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6.89平方米,现因为孙**与阿*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处理该房产,经泰州市**解委员会调解,于9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孙**、孙**自愿将各自对泰**泰花园36幢304室(建筑面积76.4平方米、车库面积16.89平方米)房屋中所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赠与申请人阿荣所有。

二、余无争议。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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