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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马**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马**、丹阳**学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张*缘于2015年9月1日下午1时40分在学校意外身亡,三申请人产生纠纷,后经丹阳市**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本院对此补充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马**、丹阳**学校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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