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年跃与金华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殷年跃与被执行人金华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金华军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殷年跃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000元、执行费455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金**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金**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殷年跃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2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殷年跃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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