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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6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丁**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执行费320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赵**与申请执行人丁**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赵**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并由案外人赵*(公民身份号码)提供执行担保。现申请执行人丁**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20号案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赵**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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