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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储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储某某与被申请人蒋某某因相邻权纠纷,于2013年8月18日经宜兴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23日,储某某向本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现申请人储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其提出请求时已超过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储某某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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