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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江**观医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江**观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于2014年10月21日因左侧臀部肿痛二月加重五天到江**观医院治疗,诊断为:臀部脓肿,当日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创口有破溃,2014年12月8日好转出院。后对江**观医院治疗过程提出异议,产生纠纷。于2014年12月8日共同向江阴市**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了201417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2015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内容为:

一、江**观医院承担曹**住院期间医疗费用39658.9元、一次性补偿59500元,共计99158.9元,江**观医院已付11500元,还需支付48000元,于2015年7月2日前支付(当庭履行)。

二、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因医患产生的争议一次性处理结束。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各申请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各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各申请人充分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江阴市**解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17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2015年7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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