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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王*与被上诉人汤**、丁*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与被上诉人汤**、丁*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王**、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王*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于2015年9月25日在法院谈话时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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