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张**诉被告吉林市昌**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昌*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5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经多次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恢复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