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4年10月28日经宝山**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一次性赔偿刘**人民币138,000元整,此款项于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履行。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与上海市**结合医院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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