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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卞馨溢与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卞馨溢为与被告周**、第三人上海市崇**民调解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卞馨溢,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上海市崇**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卞馨溢诉称,两原告系夫妻,与被告周**是西、东宅邻居。两原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址翻修楼房。被告周**见状,向原告无理主张原告东墙面向东1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若原告不同意其要求,被告便要阻挠原告建房。因建房对于原告来讲是大事,为了不误大事,原告只得与被告于2015年3日8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详见(2015)崇(三协)调字(5)号],但原告签订此份协议是违心的,是被迫无奈的。原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房,与被告完全不搭界,根本无需与被告就原告建房一事签订协议,这是“城下之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崇(三协)调字(5)号]人民调解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该份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同意撤销。

第三人上海市崇**民调解委员会述称,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一直对原告住房东墙面向东1米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该系争土地原属被告老宅地范围,后经生产队队长(已故)经手,以土地互换的方式调归原告使用。上级有关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系争土地也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故该块系争土地的使用权属原告;被告认为根本没有土地互换这回事,该块土地一直是属于被告使用的,并且向村调委会提出,要在原告翻修房屋之际,把系争土地的归属问题讲讲清楚。为了防止双方爆发矛盾冲突,第三人这才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2015)崇(三协)调字(5)号调解协议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与被告周**是西、东宅邻居。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一直对原告住房东墙面向东1米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该系争土地原属被告老宅地范围,后经生产队队长(已故)经手,以土地互换的方式调归原告使用。上级有关部门核发给原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系争土地也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故该块系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告;被告否认有土地互换这回事,认为该块土地一直是被告使用的,并且向村调委会提出,要在原告翻修房屋之际,把系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讲讲清楚。为了防止即将爆发的矛盾冲突,第三人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因原告担心被告阻挠原告建房施工,因此在(2015)崇(三协)调字(5)号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现因建房工程已经结束,故原告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5)崇(三协)调字(5)号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是“1、原告房屋东墙面与被告房屋西山散水间的距离为8.21米;2、房子建成后,东墙面向外浇50公分散水,卞馨溢只有使用权,权属归周**所有。散水保持畅通,不准堆积垃圾及物体。建好房子后,必须将周**土地建筑垃圾清理干净;3、房子东墙面一直向上保持8.21米。不准建天沟;4、双方无异议,签字生效。”其中核心内容是第2条,即原告房屋东墙面向东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但“人民调解协议”在表述上有问题,“东墙面向外浇50公分散水,卞馨溢只有使用权,权属归周**所有”,这里的“权属”指什么,难道是指所有权?!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只能依法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本条的真实含义可能是“东墙面向外浇50公分散水,许可卞馨溢使用(这50公分),但使用权归周**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住房东墙面向东1米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的争议,属于物权争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根据有关部门的登记,确定对此系争土地的权属关系。如果登记有误,也应由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被告利用原告翻修房屋的机会,想通过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确认其权利,这是欠妥的,也是不能实现其目的的。因(2015)崇(三协)调字(5)号人民调解协议是在原告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且其对原、被告有关权属的表述上存在问题。本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8日达成的(2015)崇(三协)调字(5)号人民调解协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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