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与申请人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齐**曾向申请人李**借款,尚欠21000元未还。2015年5月12日经大连市旅**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齐**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付李**借款叁仟元(3000元),余款壹万捌仟元(18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齐志炜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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