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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