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吴**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人江苏**限公司与江苏丰**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宜**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宜民确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锡检民(行)监(2014)3202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证实两原审申请人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造成法院以裁定书形式予以错误确认,系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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