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宁波市**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通过拍卖,已执行到664202.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执民字第16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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