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岑藕花、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4876号唐**诉岑藕花、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岑藕花、陈**尚欠申请执行人唐**人民币3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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