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竺**与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竺春梅与被执行人胡**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执民字第10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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