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调确字第2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奖金已被冻结,待扣划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执民字第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