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亦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亦与被执行人李**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调确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所有的在宁海县跃龙茶叶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执民字第1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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